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簡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玫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一行、第十行、證據名稱欄(一)「 簡玫英 」,應更正為「簡玫瑛」。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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