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63號

原告 黃齡瑩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 律師

被告 陳柏亙

訴訟代理人 張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陳柏互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柏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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