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再發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6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丙○○係被害人甲○○○之配偶,亦為告訴人丁○○之父,業據被告及告訴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在卷可參,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向告訴人及被害人丟擲鐵盆,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及壓力,應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既屬不法侵害行為,而構成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自無庸另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聲請意旨認被告就所為,係該當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罪,容有誤會,附此說明。又被告基於單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先後向告訴人丁○○及被害人甲○○○丟擲鐵盆3次之行為,犯罪時間既屬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自難以強行分割,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致告訴人丁○○及被害人甲○○○均
遭受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於收受前揭保護令後,僅因細故未能克制情緒,未能確實遵守限制,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保護作用,故意違反保護令所諭知之事項,以向告訴人及被害人丟擲鐵盆之犯罪手段,對告訴人及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犯行,致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核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之品行,其犯後尚能知錯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343號被告丙○○(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甲○○○之配偶,亦為丁○○之父,與甲○○○、丁○○分別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丙○○曾於民國111年5月26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1年度家護字第488號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甲○○○、丁○○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該保護令已於111年6月2日20時30分許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員執行,丙○○已知悉該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1年12月5日17時40分許,在甲○○○、丁○○位於高雄市○○區○○路○○巷00號之住處,朝甲○○○、丁○○丟擲鐵盆3次,以此方式對甲○○○、丁○○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該保護令。
二、案經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且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48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截圖照片4張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以單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下而為違反保護令所定之不同態樣之舉,整體應視為單一行為,應只論以1個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