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14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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