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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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3日上午9時2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