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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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志寰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71元(計算式:11,457+19,914=31,37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