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朱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45,000元│民國110年10月20日│16%│├──┼──────┼───────────┼──────┤│002│1,760元│民國110年7月20日│16%│├──┼──────┼───────────┼──────┤│003│16,966元│民國110年7月20日│16%│├──┼──────┼───────────┼──────┤│004│2,198元│民國110年7月20日│16%│├──┼──────┼───────────┼──────┤│005│7,077元│民國110年7月20日│16%│├──┼──────┼───────────┼──────┤│006│3,934元│民國110年7月20日│16%│├──┼──────┼───────────┼──────┤│007│4,558元│民國110年7月20日│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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