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 洪宏政 (即 洪進丁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伍紙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 嗣業 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0年7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年12月6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股票,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資料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中國鋼鐵股份│711C-18Z00175│股票│1│480│││有限公司│││││├──┼──────┼───────┼───┼──┼──┤│0002│中國鋼鐵股份│811C-31ZD3637│股票│1│20│││有限公司│││││├──┼──────┼───────┼───┼──┼──┤│0003│中國鋼鐵股份│861C-33Z03192│股票│1│138│││有限公司│││││├──┼──────┼───────┼───┼──┼──┤│0004│中國鋼鐵股份│751C-23D07815│股票│1│1000│││有限公司│││││├──┼──────┼───────┼───┼──┼──┤│0005│中國鋼鐵股份│821C-32ZD0816│股票│1│20│││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