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債權人 宋明德 債務人ROSMILAH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5,00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
㈡有關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違約金9,010元之部分,由
於本院審閱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全文,足認債權人乃僅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對債務人為本件請求,而無併存其他法律關係,則揆諸前開票據法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係不得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因此,本院即應予駁回債權人之違約金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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