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7號聲請人 林綺玫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惟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七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依其提出之附表所載發票日期欄為空白,非屬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依前揭規定所述,尚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李王琪 │花蓮第一信用合│空白│22,800元│R0000000│838-5││││作社中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