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瓊玳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2,001元【計算式:(45,558,891元-2,982,889元)÷3=14,192,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