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洪素美 輔佐人 洪雪惠 被告 吳睿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以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8月加入真實姓名不詳成員所屬之詐欺集團組織,由被告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拿取及轉交詐欺贓款。嗣被告與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為警官、檢察官,並訛稱原告帳戶涉案須遭監管,要求原告依指示購買黃金交付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後被告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前某時先前往指定地點收取裝有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之牛皮紙袋後,將牛皮紙袋投入原告位於高雄市苓雅區永平路住處信箱內,復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向原告收取如附表所示價值之黃金後,被告再依指示將收取之黃金放置各該收取地點附近,附表所示黃金隨後即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走,致原告因而受有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82,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重訴卷第38頁)。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
37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所有犯罪事實,復有原告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假公文、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成功門市客訂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證據附卷可稽(見上開刑事案件他字卷第13至16、53至73頁,偵字卷第73至90、129至135頁),又被告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受損害之金額等節,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第
279條第1項等規定,即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6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8月15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此可見本院審附民卷第45頁送達證書,是送達應於111年8月25日生效,翌日即為111年8月26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加其他訴訟費用,自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編號車手收取時間(民國)收取地點收取財物1吳睿騏110年10月13日14時59分許高雄市苓雅區永平路12巷附近停車場價值新臺幣(下同)1,608,446元之黃金2吳睿騏110年10月15日15時22分許高雄市苓雅區永平路12巷附近停車場價值2,443,206元之黃金3吳睿騏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高雄市苓雅區永平路12巷附近停車場價值1,605,328元之黃金4吳睿騏110年10月22日14時56分許高雄市苓雅區永平路12巷附近停車場價值2,429,109元之黃金5吳睿騏110年11月5日15時4分許高雄市苓雅區永平路12巷附近停車場價值2,196,682元之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