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義選任辯護人林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義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正義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卷附之證人證詞及書、物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另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與共犯 林聖懷 之供述互有矛盾之處,倘予以釋放,被告為脫免殺人罪責,恐有勾串共犯林聖懷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續於同年10月1日延長羈押2月,併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因認尚有公訴人及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迄未到院作證,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誠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及避免被告勾串共犯、影響證人證述之預防性目的,另依證人 陳凱倫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足見被告於案發後即關閉手機失聯、避不見面,益徵被告有逃避刑事追訴之心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5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