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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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8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告 曾麗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本文約定:倘因本約定書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上開約定書、重要內容說明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依兩造之合意,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依前揭兩造就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原告聲請,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劉子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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