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廖進旺 被告 張庭耀
張學詩 張學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8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