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詩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詩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受刑人邱詩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11.12│97.01.08│97.01.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1138號│97年度偵字第23201號│97年度偵字第23201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豐簡字第535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7.11│99.02.02│99.02.02│├───┼───────┼──────────┼──────────┼──────────┤││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豐簡字第535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判決確定日期│97.08.28│99.03.05│99.03.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14878號│99年度執字第3689號│99年度執字第3869號│││【已執畢】│【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
受刑人邱詩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1.09│97.01.09│97.06.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3201號│97年度偵字第23201號│97年度偵字第2320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2.02│99.02.02│99.02.02│├───┼───────┼──────────┼──────────┼────────────┤││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號││├───────┼──────────┼──────────┼────────────┤││判決確定日期│99.03.05│99.03.05│99.03.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3869號│99年度執字第3869號│99年度執字第3869號│││【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給股】│││││【執畢日期:1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