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98號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98年10月26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經查,本件本票正面無相對人乙○○之簽名,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乙○○既未簽名,則其非發票人,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