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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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芙蓉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