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瑩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8612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徐瑩鼎前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3,013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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