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70號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最高法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裁定之原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62號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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