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弄10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犯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以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6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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