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丙○○
丁○○共同法定代理人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清華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3號),因聲請人家境窮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低收入戶證明書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且本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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