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658號聲請人 廖継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顏鈺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㈡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