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俊煌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8,725元,應徵裁判費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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