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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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號聲請人 胡芳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0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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