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玉葉 、 丁皓恆 、 丁紹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