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伊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3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伊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付與本院卷第56至57頁錄影錄音等語。
二、按對於各種訴訟行為,所作成之決定或作為有所不服時,其救濟、審查機制不盡相同,究竟其性質如何,攸關權益保障,自當審慎、清楚分辨。從而,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之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人即被告徐伊柔(下稱被告)上開所指「本院卷第56至57頁」,係本院審判程序筆錄,究其真意,應係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故此部分應視被告之聲請是否符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要件,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列之人提出聲請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定。
三、被告雖聲請交付前揭審判程序之錄音及錄影,但僅記載上開聲請意旨,未敘述理由,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明其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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