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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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黃春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福全葉佩毓 之繼承人、 劉家渝 即葉佩毓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葉佩毓之繼承系統表。
㈡提出被繼承人葉佩毓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
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佩毓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葉佩毓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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