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91號上訴人即原告 麥麗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余思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