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3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郭景超 債務人群達通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陳建春 (歿)原住新北市○○區○○路○○號債務人陳建春(歿)原住新北市○○區○○路○○號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群達通運有限公司、陳建春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建春已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查債務人群達通運有限公司公司設於新北市八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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