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戴勝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