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偽造有價證券、妨害自由、贓物等案件,經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另有假釋經撤銷之殘刑1年11月又5日,並發交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9年9月
7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