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11樓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39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7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8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49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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