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436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建勳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19日以馮建勳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馮建勳業於106年6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馮建勳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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