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3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債務人 吳駿騰
一、債務人吳駿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吳進來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駿騰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人吳進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1,66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駿騰自110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2,11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吳進來係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四、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進來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吳進來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吳駿騰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53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駿騰│自民國110年2│至民國110年7│年息0.9%│││242113││月1日起│月19日止││││元│├──────┼──────┼───────┤││││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駿騰│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2113││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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