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3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債務人許 家綺 債務人 許宗吉 (歿)
一、債務人 許家綺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宗吉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家綺前就讀清傳高商邀同債務人許宗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3,76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家綺自110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5,17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宗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宗吉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許宗吉已於民國110年1月16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許宗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許家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53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宗吉、許│自民國110年2│至民國110年7│年息0.9%│││35179│家綺│月3日起│月19日止││││元│├──────┼──────┼───────┤││││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宗吉、許│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179│家綺│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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