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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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聲請人 張婷宜 代理人 李惠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51×10=6,
12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聲請人雖設籍於新北市鶯歌區,然聲請人經營之潔優汽車美容係設在新竹縣芎林鄉,請聲請人 陳明 實際居住地為何?如何往返工作地與居住地?。
四、請提出潔優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民國110年3月7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陳報108及109年度營利收入均為5萬4,000元(月入約為4,500元),惟另主張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萬8,600元、扶養費用1萬8,600元,合計3萬7,200元,顯有入不敷出之情,聲請人係如何支應前述費用?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3月迄今,有無其他收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請聲請人陳報目前之工作及實際每月薪資,並提出收入切結書;如有其他收入,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如有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請提出親友每月資助金額、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於上述更生前2年期間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紓困補助、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105、106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另聲請人名下有汽車1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八、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其等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九、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上開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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