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2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建龍於民國93年間駕駛執照經吊銷,其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下午4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大義街交岔路口欲左轉大義街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 陳泰銘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健行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前揭交岔路口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泰銘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黃建龍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黃建龍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109年9月14日聲請撤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