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國榮 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許世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號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更生方案關於「清償給付方法-按期轉帳給最大債權銀行依債權比例處理」之記載,應更正增列「於每月15日前」,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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