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麗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結果,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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