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陳鼎博 訴訟代理人 黃舜暄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文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暨1711建號建物於民國93年11月24日登記,經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中山字第390250號收件,所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原告之請求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內與系爭房地鄰近、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195,972元,是系爭房地價額應為7,721,297元(計算式:〈35.83㎡+3.57㎡〉×195,972元=7,721,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額2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20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