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4號上訴人 蔡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文同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核定各為新臺幣76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惟上訴人二人提起第二審訴訟,均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