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黃吳澄妹 失蹤人 黃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黃美霞(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黃美霞(年籍詳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母,黃美霞於民國97年11月18日失蹤後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黃美霞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場陳述綦詳,並提出失蹤人戶籍謄本1份為證,核與證人即失蹤人黃美霞之弟 黃政德 之妻 陳玫卉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查詢資料、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5年2月24日高市殯處雄字第10570137900號函文暨檢附之殯葬設施申請作業查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105年2月19日健保高字第1050052626號函附健保就醫資料等各1份,俱查無其行蹤。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覆本院稱黃美霞係於97年11月18日失蹤經報案協尋,迄今尚未尋獲等情,有該局105年2月18日高市警治字第10531116800號函文1份附卷可稽,自堪信黃美霞確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至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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