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39號原告 楊宇涵 被告 謝佩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47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法官陳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