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074號聲請人 區碧沁 相對人 黃見南 關係人 董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112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區碧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區碧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Z000000000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關係人董冠志之當事人欄漏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