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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