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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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 李伊眉李韻葒李蕙伶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履行期限「延長二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延長一年」。主文中第二十九期應延至「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履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已於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0號案件分別准許延長半年,共計已延長1年,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延長期限不得逾2年,是本件僅能再准許延期清償1年,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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