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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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9號上訴人 賴胤 就即原告右上訴人與 賴胤炫 因103年訴字第359號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74,03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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