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楊清益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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