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19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系爭抵押權
予聲請人之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